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生态产品交易活动及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参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交易中心切实履行交易场所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交易商的身份、资产、风险偏好、交易和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交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
第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交易商告知交易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交易中心规范交易商参与交易的入市条件,并对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企业交易商资格审查
企业交易商应为依法设立并在存续期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企业交易商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业务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银行开设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等主体证明材料。
(二)自然人交易商资格审查
1.交易商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指定银行开设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
2.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产品交易和投资知识。
3.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交易商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配合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
第五条 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自然人外,交易中心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得参与交易中心的产品交易。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进行综合评估,促进交易商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交易商的订货限额。
第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风险告知书》、《入市协议》等形式向交易商揭示参与生态产品交易的主要风险。交易商入市时以亲笔书写或电子录入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并愿意承担《风险告知书》所揭示的风险。
第八条 交易中心以年龄为基本的交易限制标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禁止交易。
第九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商服务部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向交易商讲解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办法,充分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教育制度,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现场教育等方式,向交易商介绍产品交易和投资知识、交易规则等,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及“盈亏自负”的原则,引导交易商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商信息、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和投诉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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