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市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交易中心实行市场服务机构合作机制引导交易中心的业务开展和维护。为确保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方式按本办法进行,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服务机构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允许范围内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条 市场服务机构业务范围
(一)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中心入市手续;
(二)定期对交易商提供交易、交收、风控等相关业务培训;
(三)定期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中心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培训;
(四)推介交易中心交易商品;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三)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宣传推广能力;
(四)熟悉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
(六)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场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原则要求
(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
(二)办公场所外观要求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
(三)办公场所要求室内使用面积至少在40平方米以上,公共接待大厅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可逐步扩大。
第七条 市场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1-2名熟悉交易中心业务的经理;
(二)1-2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
(三)2-3名客服人员;
(四)不少于5人的业务开发团队。
第八条 市场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一)具有相关产品从业经历;
(二)熟悉相关行业产品贸易模式;
(三)熟知交易中心有关业务,具有向客户进行宣传推介的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有亲和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申请成为市场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市场服务机构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2.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扫描件、授权书(加盖公章);
4.市场服务机构在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
5.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第十条 市场服务机构年检审核标准:
1.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是否达到标准;
2.营业执照有效证件是否过期;
3.是否有损害交易中心利益的违规行为记录;
4.服务质量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5.经营业绩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6.有无涉及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7.是否定期对交易商开展交易中心各项规则及交易、交收等业务的培训活动;
8.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一)按照交易中心的发展规划,在所辖区域开展市场开发、业务培训、受理交易商反馈意见、协助交易商实物交收等;
(二)积极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监督与核查,参与交易中心的市场服务机构资格年检;
(三)不得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业务无关的事务;超出市场服务机构权限以外的一切行为,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
(四)在进行业务活动中应主动向被服务对象明示自己的业务范围,不得误导服务对象;
(五)接受交易中心对其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和核查;
(六)已退市市场服务机构交易中心不予保留,已退市市场服务机构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中心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七)在资格暂停期间,交易中心为其保留交易账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市场服务机构业务;
(八)定期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和交易商培训交易中心各业务规则、制度;
(九)不得兼营与交易中心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
(十)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场服务机构违规处理:
(一)市场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包括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缴纳违规金、移交司法机关等:
1.从事非法交易业务的;
2.从事非法集资、融资或配资活动的;
3.联合其他市场服务机构或交易商合谋操纵行情的;
4.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QQ、微信、博客、论坛、网站”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的;
5.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QQ、博客、微信、论坛、网站”串联、煽动其他市场服务机构或交易商聚众闹事的;
6.市场服务机构放纵交易商参与聚众闹事不及时制止的;
7.他人利用市场服务机构建立的“网站、QQ群、论坛、博客”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不及时制止的;
8.私定费用收取项目的;
9.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QQ、微信、博客、论坛、网站”诱导交易商交易的;
10.市场服务机构向交易商作非法承诺的;
11.从事与交易商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的;
12.违反交易中心其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市场服务机构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服务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市场服务机构授权许可;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市场服务机构资格的,在交易中心系统平台上将删除该市场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终止其与交易中心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市场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及预留结算账户;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惩戒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惩戒;
(七)因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的各方损失由市场服务机构负责承担;
(八)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市场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中心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市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中心召开的相关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市场服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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