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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11-14人气:447返回列表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华夏优品电子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易、交收行为,保证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交收仓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指定监管机构等电子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华夏优品仓单管理的各项行为。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现实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电子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电子仓单申请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同交收仓库一起进行核实,然后生成的仓单电子仓单可直接参与交易系统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三章 电子仓单生成

第六条  电子仓单生成包括申请、录入注册环节。

第七条  电子仓单的申请

(一)存货凭证的生成

货物入库后,由交收仓库向卖方交易商开具存货凭证

)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书面的《电子仓单申请表》,具体材料如下。

1)存货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交易商凭身份证、非自然人交易商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易商和交收仓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

3)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4)《电子仓单申请表》。

第八条  电子仓单录入注册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身份证、等材料后,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库等相关信息后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生成电子仓单。

第九条  卖方在提出电子仓单申请时必须将损耗相关风险考虑进来,避免因实际入库数量和电子仓单数量的差异,造成仓单数不够而无法交收的违约。

第十条  电子仓单在交收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交易中心交收部开具的《提货单》才能提货

第十一条  电子仓单只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有效。

第十二条  电子仓单不可进行拆分,电子仓单转为未注册电子仓单后才可以进行拆分,主要作用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实物交收。

 

第四章 电子仓单注销

第十三条  电子仓单注销是指电子仓单未进行交易,电子仓单所有人将其转为一般储存商品,并在华夏优品交易系统中注销,退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  电子仓单标明数量全部交收成功后该商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交收买方。

 电子仓单抵顶

第十五条 电子仓单抵顶申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电子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第五章 争议和处理

第十七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之间产生交收纠纷,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交易中心受理纠纷有限期限为一个月,若纠纷发生超过一个月,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发生纠纷,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经交易中心调解不成的,相关各方应将纠纷提交至贵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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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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