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华夏优品协议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中心协议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履约订金、转让价差、订货盈亏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华夏优品的结算业务,交易参与方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中心每日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数据为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的划转及提供有关结算服务。
第五条 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成交的购销合同应通过交易中心统一结算。
第六条 交易中心履行下列结算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表;
(三)协助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商履约订金、购销合同转让价差、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交易商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并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指定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指定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订金、预付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二)为交易商开设交易资金账户;
(三)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或票据及时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五)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协助交易中心管理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
(六)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及时准确地配合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七)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八)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与交易中心和指定结算银行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具体情况根据签约银行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指定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签订购销合时需冻结履约订金。
第十六条 商品合同的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商品合同当日成交价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商品合同,沿用上一交易日该商品合同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已转让的购销合同计算转让价差,并相应增减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
交易中心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购销合同计算货值变化,未交收或未转让的购销合同货值变化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的货值变化为:
(当日结算价-买方成交价)×订货量
卖方交易商的货值变化为:
(卖方成交价-当日结算价)× 订货量
如货值变化为负则扣减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须按规定补足可用资金。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具有风险的交易商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收价进行交收,并结算货款。
交收货值变化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货值变化为(负数为应支付):(交收价-买方存货均价)×订货数量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货值变化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存货均价-交收价)×订货数量
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际交收数量、交收价和各项升贴水调整,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金额为:
(交收价±地区升贴水±产地升贴水±其它各项升贴水)×实际交收数量
第二十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交收价为不含税报价,需要开具发票的,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提供开票信息,并支付卖方税费(具体由双方协商),卖方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各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约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结算完成后,交易商结算后可用资金为负数时,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达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入金/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账号资金异常或关联交易商资金账户异常,导致市场风险增大的;
(四)交易中心为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申请方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交易商的资金结算数据传递给指定结算银行,指定结算银行根据结算数据及时结算划账,并返回银行清算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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