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华夏优品协议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协议交易行为,充分发挥交易场所在生态产品流通中的枢纽节点作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及交易中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华夏优品协议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商品协议交易是指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对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商品进行采购或销售挂牌,其他交易商通过浏览挂牌商品的买卖需求、数量、价格等一系列信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进行摘牌,摘牌成功后生成订单合同,持有订单合同的交易商可以在最后交易日(含)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现货交收业务,也可以自行转让、协议交收,或在商品合同下市后转入交易中心组织的统一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行为。
第四条 资金存管单位是指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交易中心对接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品种范围为农产品、农副产品等生态产品,各上市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条 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5:00,晚上20:00-23:00。交易中心可根据现货贸易的实际需求调整交易时间,具体以上市说明或公告为准。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七条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或上市说明书中载明。交易商品上市公告通过官方网站或交易客户端提前公布。
第八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存放的用于交收的单位交易商品不含税价格。(如有例外,以商品上市说明书为主)
第九条 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商品合同的报价单位、交收品质、升贴水标准等参数信息会在交易商品合同主要条款或上市说明书里详细说明,并以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十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客户端输入交易商代码及密码进行登录。
(二)交易商在交易前须存入充足的资金用作履约订金,以确保订单合同的履行。
(三)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输入采购或销售指令发布挂牌信息,系统对挂牌信息进行发布,其他交易商可通过浏览这些信息按照逐一摘牌或批量摘牌的方式摘牌成交。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采购或销售指令。
(四)摘牌方的摘牌指令经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后即生效,并在挂牌方和摘牌方之间自动签订该商品的订单合同,订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五)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成交情况,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
(六)交易商的挂、摘牌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继续参与当日交易,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签订订单合同后,买卖双方均可通过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订单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其他交易商从而完成订单合同的转让。订单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由交易系统自动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每个商品合同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十二条 订单合同是本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十三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持有的交易商品的订单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按照交收价格支付商品价款并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过程。交易中心商品的交收方式包括:协议交收、提前交收、到期交收。
第十四条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交收有关事项,自行处理货物交收的方式;提前交收是指在最后交易日(含)之前,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提前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到期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订单合同中约定的交收时间进行实物交收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指定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认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十六条 电子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电子仓单申请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同交收仓库一起进行核实,然后生成的仓单。电子仓单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可直接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十七条 卖方交易商应在交收前完成货物的入库,由交收仓库生成交易中心认可的存货凭证,并将存货凭证提交至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交收仓库应按照《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华夏优品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规定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提供相关物流配送服务。各交收仓库的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发文公布。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交收仓库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
第十九条 卖方交易商生成《电子仓单》后,可申请仓单抵顶业务,降低资金占用。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划分责任。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资金第三方银行存管制度、履约订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交易中心与合作银行建立交易商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对交易商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交易商在签订订单合同时,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订金。具体履约订金比例将在交易商品上市说明书及公告信息里予以公告及调整。因履约订金比例变化、结算价变化等各种原因导致履约订金增加时,交易商须及时补足资金。
第二十六条 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高于当日结算价或卖方的订货价低于当日结算价时,为确保合同履行,该交易商须及时补足价差亏损。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订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中心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客户端查询结算数据。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申请交易中心结算部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对异议核查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结算后可用资金为负数时,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达了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交易商未按时补足,且在当日10:00前未能自行减少订货量,交易系统将在10:00后对其持有的订单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其所有后果由交易商负责。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在商品合同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后释放买卖双方的交易履约订金,同时冻结买方交收货款(包含交收履约订金)和卖方交收履约订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
第三十二条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交易中心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交收违约金,票据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2)卖方交易商须对货物的物权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物权争议或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负责。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买方交易商可顺利装车出库,如因非买方交易商的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出库,则判定卖方交易商违约;
(3)在交收期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交收仓库办理交收业务或不配合交收的;
(4)在规定交收期,买方验货的商品不是卖方最终注册的仓单类型(提货单载明的信息),则判定卖方违约;
(5)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形。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中心将采取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或赔偿交收违约金于守约方。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品涨跌幅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和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的时段或交易商品外,交易中心实行涨跌幅管理。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商品上市说明书将明确说明具体每一种商品的涨跌幅度标准,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三十七条 订货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单个交易商品、单个交易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以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的措施,交易中心规定单个账户最大订货量详见各交易商品上市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对交易商订货量超过限额的或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订货履约订金的,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订单交易合同予以代为转让。
代为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相关的交易商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相关的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九条 当上市交易的商品价格出现连续多个交易日同方向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提高交易履约订金、调整交易手续费、暂停交易或按一定原则代为减少订货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合同的订货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最大限额时,则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 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商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编号、订单交易合同代码、现有订货数量方向、订货履约订金、可动用资金;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商品协议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如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及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商、合作机构等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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